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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專利申請審通答復反思專利申請文件撰寫

2016-03-25 分類:全智動態 來源:全聯智合 分享:

【前言】

發明人潛心研發取得的技術成果,如果不借助專利制度予以保護,將成為公眾均可以使用的公共資源,這對發明人來講是極不公平的。而專利權并不能自動取得,而必須通過法定程序,經過法定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才能夠批準授予。因此,發明人在完成了發明創造后,需要將涉及的技術方案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撰寫成專利申請文件。專利申請文件是嚴謹的技術性法律文件,要想寫出高質量的申請文件,需要經過嚴格的訓練。但是,即便是訓練有素的專利代理人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也難免會出現各種問題。因此,筆者根據自己在實際工作中審查意見答復一些常見的問題反思專利申請文件撰寫,以與同行探討。


問題一:說明書附圖未詳細標注

對于機械類專利申請,發明人一般會提供多個附圖,以從不同角度展示發明點,但是在撰寫過程中代理人未將各附圖中與發明點相關的部件進行標識而僅用文字進行說明,文字說明不如附圖更形象直觀,不同的人對于相同的文字存在不同的理解,一旦存在歧義,此時再反過來說這段文字部分是附圖中哪里所示,很多時候是不被審查員接受的,因為不能從文字部分清楚、毫無疑義地得出。這樣很可能因為撰寫時的一時懶惰而造成專利答復時的被動與無助。

案例一:

申請人請求保護一種檢測設備,代理人撰寫的權利要求在特征部分描述,檢測元件固定于支撐件底部,且朝著傳送帶上的待檢測產品設置。但是在說明書附圖沒有將檢測元件進行標注。在說明書中也未對朝著傳送帶上的傳檢測產品進行詳細說明。這樣,對檢測元件的設置就有兩種理解:一是檢測元件設置于支撐件的底部正前方,二是檢測元件設置于支撐件的底部正下方。即是當待檢測產品在傳送帶上移動還未到達檢測設備下方時,設置于支撐件的底部正前方的檢測元件可以理解為朝著待檢測產品,此時檢測元件開始檢測;當待檢測產品到達檢測設備的正下方時,設置于支撐件的底部正下方的檢測可以理解為朝著待檢測產品,此時檢測元件開始檢測。而事實上,發明人的原始方案中,檢測元件是設置于支撐件的底部正前方。

在審查意見中給出了一對比文件,在對比文件中檢測元件是位于支撐件的底部正下方。如果在說明書中將檢測元件進行了標號,則可以直觀地、毫無疑義地確定出本申請與對比文件的不同,在此基礎上再進行下一步的爭辯。而由于未標號,則在答復時需要花費更多的心思去證明并說服審查員接受本申請中檢測元件是位于支撐件的底部正前方,如果說服不到位,審查員很可能不接受,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其他爭辯也猶如空中樓閣。由此可以看出,在說明書附圖中一定要對必要的部件進行詳細標注,切不可存僥幸心理。


問題二:在說明書中對權利要求中的功能限定或動態限定作詳細說明

同樣的,以案例一為例。在上述案例中,檢測元件固定于支撐件底部,且朝著傳送帶上的待檢測產品設置。這里,傳送帶上的待檢測產品是動態運行的,上述分析中可知,當待檢測產品運動到相對于檢測設備不同位置時,用它來限定檢測元件的“朝著”則變成了不同的方位。在案例一中,除采用標記更直觀,還有一種補救就是對“朝著傳送帶上的待檢測產品設置”這句話進行詳細的說明解釋,在說明書中寫明檢測元件設置于支撐件的底部正前方,當待檢測產品在傳送帶上移動還未到達檢測設備下方時,檢測元件朝著待檢測產品。

在專利撰寫中,很多時候提供的附圖中在某一方位、某一角度為了突顯其中一部件則隱藏或省略了其他部件,使得其他部件無法從圖中看出,或是,為了表達某種功能限定,有多種狀態未全部示出,此時,就需要用附圖以外的文字進行詳細的說明。何為詳細說明,筆者的理解就是將權利要求中概括的技術特征所隱含的、不能從文字上直觀看出的所有情況進行描述,做到滴水不漏,做到小學生都能看明白。這樣詳細的說明,不僅消除功能或動態概括時存在的歧義,而且有助于幫助審查員在審查時更全面了解本專利,同時也可能使得后期答復更主動。


問題三:說明書中針對多個實施例未進行概括說明

案例二:

申請人請求保護一種排氣裝置,代理人撰寫的權利要求中其特征部分描述:具有至少兩圍合板形成至少一通孔。在說明書實施例部分直接列舉三個實施例,分別為兩圍合板圍合形成一通孔,三圍合板圍合形成二通孔;四圍合板圍合形成三通孔。其中,在實施例一中提到可以在圍合板中增加隔板以形成更多的通孔如二通孔、三通孔、四通孔或更多通孔。

在審查意見中,給出了一對比文件,對比文件中給出了只有一通孔的實施例,本申請與對比文件相比,可以具有多個通孔,從而形成多級射流,故發明人將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將權利要求修改為“具有至少三圍合板形成至少二通孔”從而與對比文件不同。但是二次審查意見中審查員認為修改超范圍,認為說明書實施例中,僅列舉了三圍合板圍合形成二通孔,四圍合板圍合形成三通孔的實施例,并沒有說明五圍合板圍合形成四通孔,六圍合板圍合形成五通孔等實施例。在與審查員電話溝通中,申請人認為,在實施例一中提到可以在圍合板與增加隔板形成二、三、四……更多通孔,足以支持權利要求修改中的至少二通孔。而審查員則認為,對于本領領域技術人員來說,不能認為隔板與圍合板結構相同,故采用隔板來形成更多通孔不同于圍合板形成通孔,修改超范圍,并建議申請人將權利要求中限定為“具有三圍合板圍合形成二通孔,或者,四圍合板圍合形成三通孔?!奔词钦f按照審查員的建議,申請人僅能對兩種產品進行保護,即具有三圍合板圍合形成的二通孔的結構,以及四圍合板圍合形成的三通孔結構,而五圍合板形成的四通孔,及其他更多結構不在本申請保護范圍之內。對于此修改建議,申請人完全無法接受,保護范圍大大縮小。

對于此申請,如果在撰寫時對上位概念在具體實施例之前進行總體詳細說明,則完全可以避免上述的問題。


問題四:說明書中多個實施例之間對相關聯部分未說清楚

對于機械類專利申請,多個實施例之間的差異一般不大,一般只是某一部件在結構上不同,故一般較少存在多實施例之間關聯部分交待不清楚的問題。但是筆者在實際代理中遇到一案例,各實施例相互獨立,當獨立權利要求1缺少創造性,將其中一實施例中記載內容加入到權利要求1時,審查員認為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難以預見除本實施例之外的其他實施例均能解決其技術問題,因此該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而事實上關于實施例一中加入到權利要求1中的部分在其他實施例也是可以實現的。而此案最后的修改意見是在獨立權利要求1中又增加一些技術特征使其具有創造性,同時將與其他實施例對應的多個從屬權利要求修改為多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分別在各實施例中加入技術特征,這樣修改雖然最終獲得了授權,但是對于申請人而言,保護范圍卻變小了。如果代理人在撰寫中能將多個實施例之間關聯部分詳細說明,此失誤則完全可以避免。


【小結】

專利是否能夠授權,是否能夠完全保護,雖然不是全部取決于代理人,但是代理人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我們作為代理人更應該意識到這一點,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在工作中積累經驗,吸取教訓,盡我們所能,撰寫出高質量的專利文件,為客戶獲取最大的權益。由于水平有限,以上觀點難免有考慮不周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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